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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运输,工程重大件怎么分类?

发布日期:2020/03/16

  中国人很喜欢分类,翻开小说、打开电视,里面的高手是什么水平一清二楚。都是高手,但高手的境界也是千差万别,是玉清、上清、太清,是炼气、筑基、金丹或者不惑,洞玄,知命,不管哪种体系,都有10级以上的境界分类。要分清楚才好讨论、好比较。只要知道了你的境界,你的武功怎么样,江湖人都可以估个八八九九。这样好处多多,便于排位、便于交流,可以防止误判。

  我们重大件当然不能忽视这种优良传统,在各类修仙小说出世前交通部就已经清晰的制定了大件分类标准。1995年交通部发布《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》,其中的重大件分类是近年广为业界接受的分类方法。

  这个标准的出台,让路政和运输公司都长出了一口气。路政:罚款终于有法可依了;运输公司:终于能提前知道会被罚多少钱了。

  至此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,大件江湖风平浪静,各方相安无事!

  期间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(也称:大件物流协会)锦上添花,于2007年发布了行业标准 —《电力大件运输规范》,凸显了协会的重要意义。其中直接引用《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》对电力大件进行了分类。

  这种对一个细分行业发布运输标准的做法并不常见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

  我们可以初略估算一下,2001年发电量约14800亿千瓦时,2011年发电量约44700亿千瓦时,10年增加约29900亿千瓦,平均每年增加2990亿千瓦。如果假设每个发电机组功率为50万千万(国内主要以30万、60万千万机组为主),那么每年增加发电机组68台,每台机组至少有15个大件,这样的话每年就有约1000个电力大件驰骋在祖国的公路上,有些甚至要横跨大半个中国。大件物流协会的压力可想而知。再考虑到近几年风电盛行,一台2兆瓦的风机至少也是8个大件,电力行业的大件又要增加多少倍!

  而其他行业都不会有那么多大件,预制桥梁会比电力行业多,但这个都是靠近工地,就地生产,不会长距离运输。

  2016年5月30日交通部一声惊雷,《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》,废止了!!!

  一时之间,不明所以之人顿感恐慌!钱包似乎冷风嗖嗖!

  官方提到了两个规定: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、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。

  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2016年4月11日发布超新修订版,其中上面提到的第6条:(1)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,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。这句话提到了大件,可还是没说什么是大件。

  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2016年8月18日发布,其中跟大件相关的是,第三条关于分类超限运输车辆的规定;

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:

  (一)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;

  (二)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;

  (三)车货总长度超过18.1米;

  (四)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;

  (五)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;三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;

  (六)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;四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;

  (七)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;

  (八)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,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。

  一至八条都是车货一起来考虑的,而且这个规定主语是车辆,所以对于什么是大件只有自己车和货结合起来自己评估,官方不再提供标准答案了。另外,还开了个口子。

  同样是第三条写明: 其中,符合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)规定的冷藏车、汽车列车、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,以及作业车,不为超限运输车辆。

  这个GB1589是对上面 一至八条的更进一步细化,分出了车辆类型及对应的长宽高及总质量限制。后面,也开了个口子: 4.1.2.4,5)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作业车;

  什么是运输型汽车呢?GB/T 17350《汽车和半挂车术语、代号和编制方法》定义为:车身经过改装,用来运输专门货物的汽车。包括垃圾运输车、冷藏车厢货车、运输沙土的自卸汽车、混凝土运输车、罐车,此外还有挂车、半挂车、集装箱货车等。

 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《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》,这里面对汽车有了更加清晰的阐述。

  到这里,大件相关法规好像顺畅了,不过我们的问题却更复杂了。上面的层层嵌套让业内非老牌人士头皮发麻。

  不过呢,我们也不必着急的把那些数据背下来,因为数据也许马上就要升级换代了。《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办法》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稿 阶段。其中对于大件运输有如下描述(以发布数据为准):

 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,分为Ⅰ类、Ⅱ类和Ⅲ类:

  (一)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.2米、总宽度未超过 3 米、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且车货总质量2未超过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第三条规定标准的;

  (二)Ⅱ类大件运输为超过Ⅰ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.5 米、总宽度未超过 3.75 米、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 100000 千克的;

  (三)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.5米,或者总宽度超过 3.75 米,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,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的。

  这一下熟悉的面孔回来了,万事我们都超喜欢分个一二三,虽然没有当初的那么清新,不过比较上面的层层嵌套,还是让人苏爽了很多。

  不过,不管发麻的还是熟悉的,关注点已经从货物本身,转移到车货考虑 。如此一来,基于车辆的变动性,什么是大件,标准也就没那么清晰了。甚至已经没人在乎了。你看,超近的规定关注的都是车辆超限、大件运输(车加货),已经没人提什么是大件了。

  其实也可以理解,管理部门关注的是运输对道路的影响,而对道路影响的除了大件设备本身,如何匹配车辆同样重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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